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7 11:22:49第一題言論自由
考雙軌雙階
事實行為之救濟
還有可能涉及國賠
第二題人身自由
精神衛生法考題幾乎是99年律師翻版
考古題解答應該都還適用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7 11:26:00第7條回復原狀,回復名譽請求權,還是賠錢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20-10-17 11:47:00同樓上
不就是107.04.01決議 異議後視同已訴願可提起行政訴訟
可是第二題不是問說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嗎?2-2在考什麼 有沒有人知道的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20-10-17 12:06:00有人提起異議嗎我怎麼沒看到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7 12:06:00
市長又不是行政主體,怎麼叫他用道歉來國賠??
作者:
chen10 (tom)
2020-10-17 12:11:00推爆徐政大,解題班幾乎後半段都在講救濟,結果就考出來
作者: JulianDH (Julian1015) 2020-10-17 15:42:00
沒錯喔 徐政大就是徐偉超唷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7 15:48:00義務,歸責,佐證,防禦這個嗎?
作者:
rioku (溜哭哭)
2020-10-17 15:49:00今天也太簡單== 提早交卷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7 15:50:00
只有我覺得刑訴很簡單嗎(還是看不出爭點......)?
作者: lkmnv (lkmnv4781) 2020-10-17 15:53:00
鑑定證人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7 15:53:00刑訴三答案在林師的「第六種法定證據方法?」反正實例解析要看。
作者: LinXiang (翔兒) 2020-10-17 15:54:00
看來鑑定證人賭對了 但考完兩科還是想回家XD
第一題考一路變成319 III,第二題考義務歸責防禦佐證,第三題鑑定證人?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7 15:55:00個人覺得跟鑑定證人的關係不大欸,因為題旨沒有談到丙的陳述,重點應該放在b能否為乙提出。(淺見)
作者:
ROOQ (三毛)
2020-10-17 15:57:00什麼時候可以改用電腦打字.....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7 15:57:00
依傳聞法則(159 I)就不得作為證據了,不管有沒有人幫他唸書面陳述都是一樣的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7 15:59:00沒有喔,我很認真在講第三題,去翻林師的文章。其他科看出考點的學生很多,能不能鋪排有力才是重點。
作者:
yyoo4791 (亞洲30cm健兒)
2020-10-17 16:01:00hi hi +365
可我看侵占(告乃)的罪比行使偽造(非告乃)重,這樣好像又跟類推319要件不合?
作者:
czplus (taskfever)
2020-10-17 16:12:00「重告+輕非」也可以自訴類推319.3則是「輕告+重非」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7 16:32:00頂替我也沒寫XD因為我找不到法條啦XD後來才發現在164
作者: TBBTsfan 2020-10-17 17:12:00
弱弱的問句 大家都會寫幾年幾月的決議嗎?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風噴射阿姆)
2020-10-17 17:45:00寫幾年而已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覺)
2020-10-17 18:54:00作文題目不知要怎寫
作者:
c9c9 (小岩)
2020-10-17 18:59:00本來也想到義務歸責法則 但後來發現根本用不到(吧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7 19:03:00同樓上 義務法則什麼的在那題我覺得不是大重點
我也沒寫四大法則 我覺得沒給對質詰問的保障就寫完了XD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17 19:14:00
我也沒有寫..我覺得他沒強調那部份所以寫傳聞禁止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0-10-17 19:37:00問個白癡問題 健康關懷表明天還要出示嗎都收走了應該不用了吧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7 19:48:00
很不喜歡這種需要豐富人生經歷才寫得好的題目
作者:
hn705365 (fr049994)
2020-10-17 19:56:00去年的刑法考題及今年的刑法考題,被害人的手都有斷掉,猜看明年會不會三連霸?
未來之路我直接抄我看過的輕小說的劇情XD*未走之路
作者:
angrycat (angrycat)
2020-10-17 20:21:00總之今天就在王八蛋與神經病中度過了一天。出題老師壓力應該很大,期待明天會是什麼奇妙的組合。
那題熊出的吧 德派是先討論對質詰問權侵害正當性(義務歸責防禦佐證)有的話再討論傳聞法則適用的問題 吧
作者:
c9c9 (小岩)
2020-10-17 21:40:00跟德派體系不熟...no~~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2:44:00靠杯民法考和解契約我完全沒寫到QQ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8 12:46:00民訴砍不懂
作者:
cjemmy (cjemmy)
2020-10-18 12:53:00反對抵銷
作者: LinXiang (翔兒) 2020-10-18 12:55:00
樓上正解
作者:
sampoman (SampoMan)
2020-10-18 12:55:00反對你的反對抵銷
作者:
w688884 (ciaowei)
2020-10-18 12:58:00想回家了
作者: leolin2 (leolinleo) 2020-10-18 12:58:00
我抵銷你抵銷我抵銷你抵銷我抵銷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8 13:01:00看你認為扶養費是給爸媽的還是給小孩的
作者: daniel830101 (胖胖) 2020-10-18 13:04:00
身分關係不溯及既往?
作者: RRRtong (Rtong) 2020-10-18 13:05:00
好奇怎麼作弊法
寫到沒時間(好啦還有不熟...)開始瞎掰應該找乙討錢,人家當時才十歲欸說好的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呢QQ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3:11:00否認之後就是非婚生了啊。怎麼會不溯及?
作者:
tttandjjj (tttandjjj)
2020-10-18 13:21:00好奇被抓的後續,還可以繼續應試嗎?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8 13:30:00
勉強寫完了,今年物權跟身分法都沒啥準備(強攻民訴),結果出這麼多......
作者:
tttandjjj (tttandjjj)
2020-10-18 13:33:00監考官英明,維持考試公平性!不過居然還真的有人會作弊啊(驚
有人也覺得今年考題很像改制前的考法嗎? 題目爭點多到沒辦法「充分論述」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3:48:00弱弱問民一大家都有寫到和解嗎orz
作者: melo09288 (ppmnb) 2020-10-18 15:08:00
今年考的難嗎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6:05:00幹我考完了爽
作者:
ames (流逝)
2020-10-18 16:06:00認定性和解,之後要訴求仍係依原法律關係請求,假裝和解的包裝
有喔有喔不過蠻意外的今年不難,甚至我覺得很簡單,簡單到像在學校考試,但是就是寫不完啊啊啊啊啊
和解寫出來實際上的內容還是原本的東東啊,確定的只有金額
作者:
rioku (溜哭哭)
2020-10-18 16:13:00會不會太簡單了.....還好我今年沒什麼準備XD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6:14:00幹我沒寫和解 感覺沒希望了 難得每科我也都覺得寫得還可以
作者: haohaobobo 2020-10-18 16:20:00
有400分門檻在 就算大家都不會寫應該也沒什麼意義了因為自己不會寫 肯定衝不過400分的
不能有兩種 一種是高手覺得不難 一種是新手看不出爭點而覺得不難 我就是後者 QQ
作者:
peter90j (peter chang)
2020-10-18 16:24:00再怎麼清倉也還是前三分之一啊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8 16:25:00唉有人可以安慰我嗎orz
作者: melo09288 (ppmnb) 2020-10-18 16:45:00
各位大哥大姐們加油 最後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8 18:50:00考智財時監考主任忘記發法條,幸好有去提醒
作者: johnson1022b 2020-10-18 18:57:00
公司法真的不懂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8 19:01:00公司法317條第1項
作者: arthurbitch (陳皇帝) 2020-10-18 19:06:00
寫完感覺好像沒有很偏門的學說色彩?(自以為)
作者:
czplus (taskfever)
2020-10-18 19:07:00證交法第一題好像考老股承銷?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18 19:12:00
民法只有法定地上權嗎 只會抄法條還有不斷權益歸屬好抖
作者:
ROOQ (三毛)
2020-10-18 19:15:00勞社法是大部分都用法條解決嗎 然後我懷疑勞社老師跟公法老師是錯置了嗎…
作者:
MBV1698 (SCLL)
2020-10-18 19:17:00沒有強制執行怎麼會有法定地上權?
作者:
chen10 (tom)
2020-10-18 19:18:00不對吧 是425-1吧?
勞動法應該是林佳和老師出的,看到老師走出國家考場0.0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18 19:25:00
打錯了 425-1推定租賃沒錯XD抱歉抱歉 我也是寫推定租賃哈哈哈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18 19:33:00
只是第一小題租金 第二小題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權益歸屬只有這樣嗎
作者: fanglin (方) 2020-10-18 19:41:00
公法爆掉了,誰給我一個安慰
公司法重點就是被合併這種大事不是股東常會的股東提案岸權啊
作者:
miha8610 (糕糕)
2020-10-18 19:49:00第三題寫770嗎?
作者: spadea57039 (richarda) 2020-10-18 20:03:00
但從企併法理股東應可提案?
哪有...google一下就找到股東對合併案提案權的文章了還有新聞
我覺得也可以贊成股東有提案權但要講出來這裡是個爭點之類的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8 22:28:00
317比較像是董事會要提供股東會決議的參考資料吧,畢竟法文並沒有寫到由董事會「決議提出」。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20-10-18 22:58:00我來安慰一下覺得自己沒寫好的同學。我還在考律師的時候,考完最後一堂民訴後,我眼神死的跟一個同考場的妹仔說不知道民訴怎麼寫,妹仔很有自信的跟我分享該怎麼寫,結果當年我上榜了,她沒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0-10-18 23:17:00爭點是:怎知妹啊沒上?
作者: c12232151 2020-10-18 23:19:00
妹仔是正妹嗎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0-18 23:23:00
上面說有法定地上權害我消沉了30秒,嚇死座號差一號查榜的時候就知道了
317合併有爭議喔喔喔,應該要先討論202跟193是不是屬於公司業務,本文採否定說,因為公司正常業務不應該是合併。再來討論是否股東可決議事項,採肯定說討論對董事是否具有拘束力、可否倒置先由股東會提出再由董事會提出。否定說(我採)涉及專業性提案、合併涉及高度專業不可能於三百字詳細說明、避免董事會未善盡事前把關之責任推卸給股東會等等,故應非由股東會提出,仍應有董事會事前善盡忠實義務為妥,然後我就沒時間了
作者: dgitfgie 2020-10-18 23:47:00
作弊那個也太扯
作者:
ROOQ (三毛)
2020-10-18 23:51:00我以為公司法是考企併法那條排除股董之利害關係的迴避與否爭議,最後再以美國安全港條款之類作結還有釋字770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9 00:23:00
提案就是「A、B公司欲合併,敬請公決」等這幾個字就好啦;附上的合併要約等資料也是董事會依317挪用來提供給股東會決議所參考,並不是提案的內容,我是這樣想的啦。不然只要有附參考資料的提案隨隨便便都馬超過300字。
A大「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你那樣的文字應該這段要怎麼寒舍啊啊,但我明天恢復理智看考題再說好了,說不定樓樓上的770才是正解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9 09:41:00
m大,不見得主要內容就會超過300字,題目又沒給,而且所謂「主要內容」也是提案的一部分,立法者只是不希望股東寫一堆廢話而已。補充一下:釋字770是說企併法無庸迴避不違憲、修法前的不同意股東也可以請求收買,雖適當補充為董事會附上資料的正當性,但非本題重要爭點。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19 11:48:00770迴避表決應該也是點吧?畢竟有學者評析所以董事會決議的利害關係迴避不用寫嗎@@不過合併也不是交易XD,一種看到法人代表董事就開槍的概念XD啊啊企併法就是排除迴避規定,以上請忽略
作者:
chen10 (tom)
2020-10-19 12:29:00206也要寫啦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19 12:40:00我怎麼印像有者說 迴避表決根本完全錯誤的立法不然持股50%的人不能決定方向 讓別人決定?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19 12:42:00寫206的時候完全忽略掉企併法許可表決了,股東會的地方才寫到770然後說學者認為董事要迴避..放錯位置@@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19 14:01:00
考公司法當然要先寫公司法規定,再引用企併法優先適用;有多餘時間再批評一下。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20-10-19 15:35:00回某幾樓,妹仔頗正我覺得,可是人家有男友囉!至於為什麼知道她沒上,因為當年考完試有互加賴XDD羨慕八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0-19 15:36:00
居然是互加line太猛了吧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19 15:40:00考場也能加到賴!猛!
作者:
chen10 (tom)
2020-10-19 15:48:00原來e大是去交朋友的xDD
作者: arthurbitch (陳皇帝) 2020-10-19 16:54:00
考國考要到賴真的超展開XD
作者: mikimiki6821 (mikimiki6821) 2020-10-19 18:47:00
昨天考完試我左前的男生也跟我左邊的女生互加賴~
作者: army180cm 2020-10-19 20:50:00
我完全沒注意隔壁的考生長怎樣 大家的考試經驗未免太多采多姿
作者:
fatbean (肥宅豆豆吃豆豆)
2020-10-19 20:53:00這樓根本歪了XD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19 21:28:00(把樓喬正)問一下民法第二題最後一題,和解後還能不能跟老闆求償部分,是要寫兩說嗎?
我猜測這是考法人(公司)能否獨立負擔侵權責任的新民庭共識所以就從這個角度寫新舊兩說若公司責任附屬於188條 則與員工和解等於跟公司已經和解 反之則仍獨立向公司繼續求償
作者:
RLOVEV (HEYHEY)
2020-10-19 22:35:00大家都會把參考法條帶回家嗎?
我以為是要寫負終局責任是何者 再討論能否跟公司請求...我還認真去算賠償金額...
我也曾經去算後來想到那根本只是一開始的請求金額又不是判決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總數根本未確定啊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20 08:18:00我只寫了僱用人沒有內部分擔,和解後無法求償,結束..根本沒去算到金額..可是這題有35分..
作者:
chen10 (tom)
2020-10-20 08:48:00應該不用算 這題應該就只是考內部分擔 實務跟學說的差異
作者: Aisiloti (Ashe) 2020-10-20 09:58:00
題目是丁、戊、己、庚可否另向A、B公司求償,求償主體又不是甲、乙,跟內部求償根本無關,這題是考連帶債務的消滅絕對效力(民274)。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20 13:31:00是276吧?和解是免除債務吧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0-10-20 14:01:00
是276喔
作者:
a031405 (a031405)
2020-10-20 14:54:00我也寫內部分擔100%所以不行再請求
作者:
o20634 (沁意)
2020-10-20 18:21:00所以有寫到雇主「自己責任」的人可能就大加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0-20 20:23:00我寫total 580甲應付20%,但已經付超過了,AB與甲連帶,依照274就沒有要再負擔了
作者:
BF109 (Bf109)
2020-10-20 23:10:00同上
作者:
eric2251 (EitherMore )
2020-10-21 00:11:00這題應該還有一個重點,就是非受雇人的那個加害者有沒有和兩個雇主成立連帶債務,有的話才可以用276吧
沒人覺得憲法最後一題在考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嗎?討論市長那個行為到底有沒有國家性?
那很明顯在行使公務的時候做的(用市府名義發新聞稿)這就是國家行為
作者: smooth0920 (smoothEli) 2020-10-21 17:58:00
如果是直接認為公務員職務行為就不用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了吧
市長打嘴砲算職務行為嗎xd 單純從用新聞稿來推就是職務行為感覺有點怪怪的 不知道答案是什麼 只能等閱卷老師的話了哈哈
民法188 實務內部分擔額是100%/0% 和解後不能再請求學說有採比例分擔制 也要稍微論述一下不過我寫到最後差點寫不完 學說也是草草交代一下就是QQ公司法我也感覺是在考利衝迴避 但一時失智忘了把770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