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841102 (7788yaya)》之銘言:
: 最近在讀法學大意
: 書上有寫總統有任免官吏的權力
: 一般都用任命政院長與提名各院長為例
: 但既然「任免」有個「免」字
: 那總統能否直接免職行政院長?
: 有人知道嗎?
:
我自己的理解是這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這段說總統可以任免「行政院長」和「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先不談行政院長,
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看起,有以下這些人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
如果按照條文說可以任免這些人員,
那不就代表總統也可以免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和審計長?
以上皆有任期保障,哪可以給你免職。
所以我自己認為「任免」比較像是儀式性行為,
因為是國家元首,所以我給你任免權力,
表面上你可以任免這些人,但實際上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