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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登記規則100-1
第一項
依照民法824第三項規定
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
對補償義務人所分得土地有法定抵押權
而民法824
第一項 協議分割
第二項 判決分割
第三項 共有人未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
問題:依照824第三項的規定
無論是協議分割還是判決分割
未受分配土地都可以有金錢補償
而土登100-1的法定抵押權是否可以適用在
協議分割未受分配土地的情形
上課老師是說限於判決分割的情形
但是無論是考古題還是老師自己舉的例子
都是舉協議分割
例如
甲乙丙共有一塊A地(600萬)
應有部分各1/3
協議分割後
甲取得A, 乙取得A-1
丙未受分配,但甲乙應各給丙100萬
那此時丙對於甲乙分得的土地有法定抵押權呢
感謝各位大大解惑
作者: airplane0525 (該是時候了) 2020-11-26 23:27:00
參824-1第4及5項,可知:其係指裁判分割,為保障因裁判因裁判分割而應受補償不動產共有人之財產權而設;協議分割時, 受補償共有人本得依協議洽定保障之道,況不動產協議分割須經登記方生效力,故受補償共有人於經請求登記時,仍得請求他共有人同為抵押登記作為自己履行分割協議之條件丙可以對甲乙主張於其等分割所得之土地,分別設定100萬之抵押權, 作爲自己履行分割登記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