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以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A 不動產,供丙設定在擔保600萬元債權範
圍內之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擔保乙對丙之1200萬元債權;丁為擔保乙對丙之全額債權,
乃與丙締結連帶保證契約。清償期屆至時,因丙無力清償,乙乃先聲請拍賣A 不動產獲償
。甲得對丁求償多少金額?
(A)0元(B)200萬元(C)600萬元(D)1200萬元
考選部的答案是(B)200萬元
民法
第 748 條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879 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
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感謝版友的解答:
保證人甲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部分為400萬元(=1200×[600÷(600+1200)]),丁就全部
債務之應分擔部分則為800萬元(=1200×[1200÷(600+1200)]),甲已清償600萬元,故
僅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部分對丁求償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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