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中迷信犯之問題求解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   2021-01-06 23:06:27
※ 引述《sorter (豆漿濃醇香)》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4Ch93uV.jpg
: 請問大家 如題示鹽水該題求解該如何解釋?
: 小弟的愚解:
: (1)甲欲殺乙,欲用鹽水致乙於死,不構成殺人罪之即遂:
: 主觀上,甲行為時認知到其用鹽水潑灑乙之殺害行為,且當該當著手。
: 客觀上,甲用鹽水潑灑乙,依一般人所認知之事實或經驗法則,絕不可能造成乙之死
: 亡結果,甲即幻覺犯。
: 依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規定,不構成殺人罪之該當要件。
: (2)甲誤將硫酸錯認為鹽水潑灑乙,造成死亡結果,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犯:
: 主觀上,甲有殺人之故意,且行為已著手並既遂。
: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且乙之死亡結果與甲潑灑硫酸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 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該當本罪。
: 小弟讀的不夠深,請大神們大力鞭我
大三期末考週被民訴跟公司法殺得體無完膚,
趁著休閒時間滑一下批踢踢,剛好在國考版發現sorter大前陣子的這疑問。
雖然討論這問題可能不是期末考週該做的事情...
不過還是來發表一下自己的想法與意見,
還請各位大大們多多指教QQ
其實這個問題與蔡聖偉老師於〈刑法問題研究(二)〉一書中第171頁的問題相同,
討論的是「故意既遂犯成立」。
(相同的討論也能參考易台大的〈圖說刑法總則〉,2018年版,10-23頁以下)
蔡老師與易台大老師的題目事實是:
行為人誤以為砂糖可以殺人,打算將砂糖加入被害人的飲料中進行毒殺。
但是在拿砂糖時,誤取砒霜,因而歪打正著地毒死了被害人。
跟sorter大的「鹽水、鹽酸案」可說是九點九成像。
而簡單說,蔡老師認為在該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與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後,
不同於傳統學說,還需要一個「故意歸責階層」進行審查。
在這個「故意歸責階層」,須檢視「客觀事實與主觀想像的重合部分」是否可以被相關犯
罪構成要件評價為不受容許的風險?
如是,則成立該犯罪的「故意既遂犯」;
如否,則至多成立「未遂」與「過失」並想像競合。
因此,在本案例中,行為人因誤取鹽酸(砒霜)而殺害被害人的行為:
客觀上,乃被害人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行為,且通過客觀歸責階層。
主觀上,行為人具備殺害被害人的知與欲,有故意。
所以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與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進一步檢驗「故意歸責階層」,
而行為人客觀事實與主觀想像的重合部分充其量只是「將某物朝他人潑灑(將某物加入他
人飲料中)」,而這邊的「某物」因為包含無限多可能性,因而無法建構一個不受容許的
風險製造,欠缺必要的對應,阻卻故意既遂犯之成立,至多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的想
像競合。
過失致死還容易,但在「殺人未遂」,記得要再討論是否該當刑法26條之「不能未遂」。
sorter大的主要問題點便在這邊,然而s大是用「迷信犯」、「幻覺犯」去討論;
不過誠如留言中的CKYww大大所言,依學說見解,這邊應該要檢討是否該當「重大無知」。
如果認定行為人偏離當代科學知識而構成重大無知,則在「最後的階層」說明「不具需罰
性」。
「重大無知」的立場即是,「雖有應罰性,但立法者在需罰性階段評價為不罰」。
所以,結論很可能還是只罰一個過失致死,殺人未遂的部分因重大無知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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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個結論上一樣,但是觀點不盡相同的學說,我覺得可以一併討論一下。
也就是周漾沂老師的「主觀歸責理論」XD
就周老師的看法,所有的客觀結果如果要歸責於行為人,勢必是行為人主觀意志的顯現;
結果如果是行為人「主觀認知的事實」所支撐的法不容許風險之實現,則該結果即可歸責
予行為人。
所以第一個與通說不太相同的地方是,周老師的體系是「先審主觀,再審客觀」。
並且審查的「行為」是「主客觀一體」的,也就是說行為雖然在現象上可以有主、客觀的
區分,但是在本質上是同一個整體。
在主觀歸責理論中要審視的「行為」,自然是「主關意志與客觀動作一起觀察」的行為。
這樣的結果,將會與一些老師(如許恒達老師有一篇〈再訪行為理論〉的文章)強調行為
階層的獨立必要性觀點,會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通說、實務對於「故意」的認定是一種「心理學式」的認定方式,認為要有「知」
與「欲」才會是一個刑法上的故意。
然而,周漾沂老師對於故意的認定方式是站在「規範式」的立場,認為一個人究竟有沒有
刑法上的故意,應該從規範的角度去認定。
也因為這樣,周老師很強調自己其實是「規範論」的學者,而不是坊間常常歸類的「主觀
論」。
不論如何,這樣「規範論的故意觀點」在實際操作下會出現:
「只有通說中的無認識過失才是『過失』」,而傳統的「有認識過失」、「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都會被周漾沂老師劃定到「故意」的範疇!
詳言之,要用「規範的角度」去審視行為人主客觀一體的行為。
若從規範的角度判定為「非容許風險」,則行為人具備「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而至少該
當過失,如果對於此一事實有「風險認識」,則該當故意;
反之,如果從規範的角度判定為「容許」,則根本不會成立犯罪。
另外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對事實的主觀恣意詮釋並不重要!
從這個立場,可以發現幾個有趣的地方:
一,可以解釋本質應為「過失致死(五年以下)」的酒醉駕車致人死亡,其法定刑(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為何遠高於過失致死,而直逼故意殺人罪(十年以上)。
二,值得一提的是「誤想防衛」的案例,按照周漾沂老師這樣的看法,將會因為行為人的
行為係出自「正當防衛的意志」,而在「規範」的評價上被認為未製造非容許風險而不成
立犯罪。
三,因為這在周老師的看法中,行為人是否「進入犯罪的範疇」,取決於「法規範的角度
」下判斷是否為容許/非容許行為。
所以傳統上「迷信犯」、「幻覺犯」與學說上所謂的「重大無知」,都是在刑法的角度下
自始不進入犯罪範疇的類型,因而會認為該等行為人都「欠缺犯罪故意」。
這個看法可以跟上面蔡聖偉老師的看法相互對照,
蔡老師強調綜為重大無知的行為人,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並不因在需罰性階段被判為
「不罰」而受到影響;
但周老師對於「區分應罰性與可罰性」的想法應該是持較為反對的意見,因而對「重大無
知」的用語乃「不能犯」,代表其自始未進入「不法」的領域。
四、承上述,可以導出「誤認因果作用以外的所有不能犯」,即使客觀上結果絕對不能發
生,仍然有適格故意的可罰未遂。
譬如行為人對著空屋一人的房間開槍,事後才發現目標不在房內。
刑法規範審查的是「行為人開槍的行為」,風險容許與否的判斷基礎不是客觀事實,而是
主觀事實。
因而行為人依然有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與風險意識,該當故意,而成立殺人未遂。
回歸蔡聖偉老師「誤以為砂糖可殺人,但誤取砒霜後真的毒殺人」為例。
用「刑法規範」去檢驗的行為是「甲誤取砒霜」,
從規範的角度,行為人應注意添加在他人飲料中的事物為何,因此該行為乃非容許;
所以行為人有主觀歸責基礎認知,至少成立過失。
但行為人不成立「故意」,蓋「故意」是行為人在主觀歸責基礎認知的範圍內所產生的風
險意識;
行為人藉以產生風險意識所認知的因果流程,必須是其主觀歸責基礎認知支撐之非容許風
險所包含的多重因果流程之一。
用白話一點的角度去解釋,我認為應該可以說:
甲在乙門前放火,希望能燒死乙,結果乙是被濃煙嗆死的。
因為「嗆死」仍是甲創造的非容許風險(在門前放火)中所有可能的因果流程之一,所以
甲該當故意。
但今天,行為人認定的「用砂糖殺人」仍然是「誤取砒霜毒殺人」這個非容許風險中所有
可能的因果流程之一嗎?
恐怕只能說是行為人自己主觀恣意的想像、詮釋罷了!
因此沒有風險意識,不該當「故意」。
所以這邊的行為人只會成立過失致死,就結論上跟蔡聖偉老師的答案應該會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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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一個多小時打了這一長串,不過老實說也不能完全肯定自己的論述正確((汗
但這個問題,其實也從大一就困擾我到大三上要結束了,
偶然看到s大在去年12月底的發文,就想說也嘗試來統整一下概念,
試著也幫自己複習一下刑法QQ
還請國考版的前輩們多多指教了!
等等又要繼續沉浸在民訴跟公司法的世界,想到周五寒流下要早八期末,備感煎熬..
作者: allen73420 (習慣)   2021-01-06 23:21:00
作者: sampkimo (如果有一天)   2021-01-07 00:09:00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1-01-07 00:56:00
推 離你越來越遠了
作者: palewalker (null)   2021-01-07 09:33:00
感謝分享!
作者: 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2021-01-07 12:36:00
我說我拿鹽水潑您,結果裡面裝的居然是硫酸,您信還是不信?這問題固然可以上述解法解決,但在實務上很可能是沒什麼意義的......題外話,能否請教周老師的規範的故意理論是出自那篇文章?還請不吝賜教,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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