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需要之基本工作
語言,為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規定,
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並比照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所採認之英語檢定測驗種類計
8 種,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爰
修正第 3 條附表 1,本考試二等考試及三等考試應考資格
增列英語能力檢定條件。茲為利應考人準備因應,前揭應
考資格條件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PS 二等要有B1以上之聽說讀寫證明,三等則要有A2以上之聽說讀寫證明。
情報來源:考選部
草案預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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