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 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紀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
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六條 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戶籍檔案原
始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六十三條 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
政事務所為之。
如上,小弟這陣子在讀戶籍法,發現很多法條都有規定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例如:
有的可以去「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有的「只能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小弟的疑
問是:這樣子不同的規定根據的是什麼?還是只是單純就法條上這樣規定而已?
希望瞭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