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下列問題懇請指教:
甲(間接故意)向廠商進了一批仿冒品,放到網路上販賣
不成立97條,問甲是否會成立商標法95條刑事責任?
因為看到商標法97條的敘述是說,與第95條之人是不同主體,似乎是在說單純販賣仿冒品
這個樣態。刑事法院的判決,在這種行為也是只有討論到97條,然後完全沒有討論95條。
但我的疑問點在於,販賣仿冒品,不就是第五條第二款(販賣)使用商標的行為嗎?
甲的行為應該也符合第95條的要件不是嗎?
會卡住的點就在於,像這題若甲是直接故意,無疑會成立商標法97條之罪,
但民事責任要怎麼寫?.....求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