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92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之
訊問準用之。
第 196-1 條(II)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
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
關於不正訊(詢)問證人以及應否全程錄音,因為紀綱書本上論述其法律效果是類推適用
相關被告規定,只是我不解之處上述法規都有寫「準用」,就直接準用98條的法律效果
就好了,還是準用98、100-1規定,但法律效果適用類推適用?
比較懂得高手,幫我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