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3-17 14:23:36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出賣人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
(B)甲與乙不得以契約預先免除故意責任,但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
(C)買受人不能支付價金時,應負擔給付不能之責任
(D)買受人支付價金遲延時,原則上出賣人應經催告,始得解除契約
答案D
我選C
給付不能定義不是一方嗣後主觀不能就構成了嗎?
為什麼本題要選D選項?
跳脫法律的框架 還錢永遠不會有還不了這種事你有看過欠錢因為給付不能免還嗎
作者:
muaci (無)
2021-03-17 15:05:00選擇題就選原則上最正確的,又不是在寫申論,想那麼多例外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3-17 15:11:00最高法院22年上字3180例 無支付價金之資力,不得謂為給付不能
程序中還是要還錢啦而且那個是超例外的狀況跟給付不能不同如果用破產的概念來想 那連種類之債也免給付惹
作者:
apple94 (瑁)
2021-03-17 15:17:00不過再往後想,給付不能的效果也是用金錢賠償啊我意思是,如果你認為價金有給付不能的話,他後續的效果是什麼
作者:
diyaya (diya)
2021-03-17 16:28:00給付不能你就當作全世界都沒有人給的出來了,所以特定之物沒有人給的出來,不過價金還是可以
從考試的立場來說,選擇題有實務見解可以參考的話原則上先跟著選吧。就學理的討論上,個人的理解是遲延跟不能最大的區分實益在於,遲延的情形債權人還能請求原給付(物),不能則無法請求原給付而轉為損賠(錢)。故於金錢之債,因為原給付本身就是錢,就不會有「無法請求原給付」的情形,因此不會有給付不能。個人覺得這裡不是「誰才給的出來」的問題(這個是用來區分主觀跟客觀給付不能),而比較像在討論「金錢到底比較像種類物之債還是特定物之債」,然後再連接到效果到底該用遲延還是不能這樣子
特定之物已無給付可能 給付遲延尚有給付原物之請求可選擇 若連價金都可適用給付不能 那兩者就沒區別實益了..
覺得你應該去看本教科書 你的問題我覺得是基本概念不清楚
作者:
pinjose (jose)
2021-03-19 00:46:00給付不能,不是看你的能力,而是那個標的物到底有無可能比如我契約是幫你介紹老婆,沒有特定,就不會發生不能。就算我辦不到,還是遲延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作者:
fge16 ( TT)
2021-03-19 15:43:00種類之債與特定物之債可以再研究一下加油
其實你的思維就是學說新派別成立的濫觴,這個可以當作一個新學說看法(如果以後有寫文章的話),我是認真回答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03-22 23:23:00同上 可能是未來新學說的切入點不過目前給付不能和遲延的分別 應該還是很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