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2 09:18:02
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作者: joy024 (逆水千帆)   2021-03-22 09:57:00
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2 10:14:00
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耶
作者: jenny02026 (翊翔)   2021-03-22 11:25:00
同一樓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2 12:09:00
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3-22 12:25:00
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2 13:18:00
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作者: sssn1 (洛克)   2021-03-22 22:00:00
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3-23 02:30:00
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用0.0..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3 08:32:00
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作者: ll6a (老成a~)   2021-03-23 14:47:00
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0..
作者: wowisgood (尋)   2021-03-23 20:50:00
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管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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