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
貳、理由摘要:
一、本件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
,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李O祥經訊問後,承審法官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聲請時所提出之
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審酌本件
事故造成嚴重之乘客死傷結果,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而
使被告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認為被告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項之羈押原因。
三、然而依照卷內既有事證,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
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
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非高。至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
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部分,本院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
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被告有固定之職業與住所,縱然高額之民事責任可能導致被告逃亡
之危險,亦得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本院綜合
上開情狀及本件犯罪情節,認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相關規定,裁定
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