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
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之後,假設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卻沒這麼做
2.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
卻因警察、台鐵行政效率趕不上通知列車停駛,又或是列車長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發生
3.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4.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但也盡最大的努力嘗試阻止過
這四種情境中,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
根據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會不會被評價成是危險前行為,因此具備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整起事件不被評價成為276過失致死,而是271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自己認為如果是情境1的話應該就可以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4因不具備故意,所以不可能會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3的話不確定,我認為應該也是不成立
想請問我的結論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