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銀行行員短期內多次結婚,勞工局與銀行

作者: masala (masala.zone)   2021-04-11 08:31:43
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郭美瑜
3.完整新聞標題: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
4.完整新聞內文:
為了想爽放32天婚假,台北市一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婚,又離了3次!
這名銀行員是去年4月6日結婚,先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8天婚假,婚假結束當天,沒有上班
又辦離婚,隔天立刻結婚,就這樣連續跟同一人結了又離、共結婚4次、離婚3次,據此共
申請4次婚假共32天,但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24天婚假
,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銀行則反控行員惡
意濫用婚假,提起訴願。北市訴願委員會認定,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
反誠信原則就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翻案成
功。
對此北市勞動局晚間無奈表示,行員做法不合常理,但銀行不合法,該局也只能依法開罰
銀行, 近日已依《勞基法》做出新處分,仍認定銀行違法《勞基法》。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這名行員在去年4
月6日結婚,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共請了10天假,4月16日婚假期滿,他就離婚,4月17日
又再登記結婚,同樣請了8天婚假,4月28日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連同婚假
與例假日又請了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再請婚
假8天。銀行認為,行員這4結3離都是跟同一個人,只核准第一次8天的婚假。
行員卻認為,他結婚4次,應該可以請32天婚假,不滿銀行只給第一次的8天婚假,卻沒有
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
基法》,去年10月對銀行裁罰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
銀行提起訴願反駁,這名行員連續4次申請婚假,都是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再結婚,實際上
根本不是要結婚,只是惡意濫用婚假,並非《勞基法》的請假正當事由,依法應屬無效,
所以銀行沒准假,並要求對方上班,但該行員卻沒上班,已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請求訴願
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反誠信原則,也
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對銀行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並
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再60天內重作處分。
律師林智群也在他的臉書分享這起案例,並指「這個案子裡面,員工有權利濫用的問題,
勞工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律師吳俊達也在臉書評論表示,「一、針對行員(勞工)檢舉部分,勞動局可以根據行政
罰法第8條但書,審酌個案中勞工請婚假有無權利濫用之情事,減輕或免除對銀行(雇主)
之裁罰;二、針對行員(勞工)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並申請婚假的權利濫用行為,雇
主應正式予以書面警告,以作為日後懲處、解僱之事證。」
(法庭中心、郭美瑜/台北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10/SF3L7CZVQZFWDC7CCHJRURWQ54/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09:22:00
用錯法條吧民法148權利濫用禁止原則+誠信原則多講行政罰法第8條是畫蛇添足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21-04-11 13:42:00
這行員有事嗎?如果這樣子可行,全臺灣都這樣子弄,誰還需要上班!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4:52:00
一樓 你行政法要重讀了QQ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15:20:00
樓上行政法寫考卷QQ ,應該直接給0分吧該不會沒分數,還嗆閱卷的重讀行政法QQ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5:28:00
樓上是考商科國考會有這種秀下限回答完全不意外對於完全不瞭解的東西還不懂裝懂好棒棒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15:29:00
喔,那樓上你行政法考卷就寫給0分的閱卷是秀下限好了:)記得嗆閱卷給0分都是不懂的人;)不懂裝懂的人,不就不講道理直接開大絕,考卷用嗆的就有分數,好優秀喔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5:33:00
繼續攻擊只會顯得你完全就是個外行被打臉就顧左右而言他 露出馬腳了 可憐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15:34:00
誰先攻擊?作賊喊抓賊,幹麻不喊強姦,那不就證明你很內行:)快喊強姦啊,喊破喉嚨都沒人理你:)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5:36:00
那有請您解釋行政機關對雇主之裁罰和民法之關聯性?我們可以理性討論喔:)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21-04-11 15:49:00
這個行員請婚假的案子,讓村姑俺想起幾年前某公立學校老師請育嬰留職停薪8年、9年的新聞,果然懂法律的人才知怎麼運用法律「保障」權益哈哈XD當然他們的同事應該很賭爛,要這樣玩(前提是未違法)也要有被討厭的勇氣,而不是梁靜茹給的勇氣XD(誤)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15:52:00
勞基法跟民法沒關係?呵呵,果然有人不懂裝懂:)叫囂特大聲,突然喊理性討論,嚇死寶寶;)行政罰法第8條,銀行會不知法規?講出去連3歲小朋友都不會相信
作者: danwhei (簡簡單單)   2021-04-11 16:04:00
可是不能用考績讓他走嗎?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6:06:00
結果你還是沒有針對問題回答呢 哈哈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21-04-11 16:10:00
哈哈是掩飾無知嗎?銀行怎麼會不知法規,是心虛不敢故意轉移焦點吧言之無物開大絕後又開始講無關痛癢的東西,可悲我在一樓就講出關鍵,能力有限看不出來,就乖乖唸書別作亂啊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16:18:00
danwhei 好像敢打丙的主管不多 容易黑掉我們單位的主管也不敢隨便打人丙 這樣會斷人飯碗
作者: wxes50113 (幫幫)   2021-04-11 16:56:00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道德真要活的這麼底層,也真沒辦法QQ
作者: Prometheus2 (不知不覺)   2021-04-11 19:07:00
先不論誠信原則法理可不可以直接套用 但用第8條作為誠信原則架橋很有問題 原po的疑問滿合理的 milk的說法不無道理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21-04-11 19:30:00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這件銀行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嗎? 不是勞基法糾紛?勞基法不是民法特別法嗎? 銀行不給假違反行政法義務?難道是官股銀行? 官股銀行不給假可能和行政法有關但非官股銀行不給假的勞工糾紛好像就和行政法沒啥關聯銀行好像無法做為行政罰法的適用主體,勞基法糾紛應該是要回歸民法148,銀行好像不能做為行政罰主體印象中行政罰主體是法人的情況,通常是法人排放廢水或違反行政管制相關法規,本件銀行是勞基法糾紛,應該是無法適用行政罰法 (有錯歡迎版友大大們指正)中央銀行是行政院底下的行政機關,官股銀行好像就不是行政機關~
作者: masala (masala.zone)   2021-04-11 19:59:00
這起事件中的被處分人是銀行,處分機關是勞動局,勞動局的處分 (罰鍰2萬元) 被訴願管轄機構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而行員與銀行之間是聘僱關係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21-04-11 20:04:00
勞動基準法在法規資料庫分類在行政法規耶@@那勞基法雖是民法特別法,但被歸類為公法本件若要適用行政罰法,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義務,必須銀行違反行政法義務,勞基法是公法,那爭點應該是銀行不給請第二次以上的婚假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前提是銀行有違反勞基法才能適用行政罰法
作者: patric1224 (一閃一閃派大星)   2021-04-11 20:31:00
勞工和銀行間之權利義務是民事法關係,銀行和政府裁罰間之權利義務是行政法關係。一個法律內可能有刑事民事或行政的特別規定。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21-04-11 20:34:00
所以本件應該先論勞基法,一直請婚假是否適用民法148權利濫用,勞基法被歸類在行政法規下,但是民法特別法
作者: patric1224 (一閃一閃派大星)   2021-04-11 20:36:00
另外律師所引行政罰法第8條與民法第148條有相同法理,就是誠信原則。
作者: lion410202 (滾來滾去的阿獅)   2021-04-11 20:37:00
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所以在判斷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上,可引用民法148誠信原則判定銀行未違反勞基法,本件訴願審議委員會應該也是差不多見解認為銀行未違反勞基法銀行未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下,就不用討論後面的行政罰法前面銀行和行員的民事法關係解決,就不用再討論銀行和政府裁罰的公法這塊了
作者: longlydreami (邦加爾迪)   2021-04-11 20:57:00
訴願會並沒有說可以直接適用民法148 而是尚未定論感覺訴願會只是把問題丟回北市府首先還是要先釐清當事人是否有結婚離婚真意問題是如果「有」真意 那自無權利濫用的討論空間真意 與 濫用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須法院個案酌定
作者: iwilltry (tryit)   2021-04-11 21:08:00
我只覺得每間公司都有垃圾毒瘤
作者: fragment1000 (吹頭髮)   2021-04-11 22:19:00
好過分的行員
作者: nivea0424 (妮維亞)   2021-04-12 10:33:00
這種案件的正解,銀行不是應該直接告發假離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讓地檢署去查嗎。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1-04-12 14:30:00
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用吧,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次數與最短再次結婚日期,如果手續都沒瑕疵,那就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啊
作者: nivea0424 (妮維亞)   2021-04-12 16:12:00
離婚要有離婚真意,沒有離婚真意還去登記是會吃刑責的,至於有沒有,那就讓檢察官去查,查出來沒有,那銀行也沒有理由不准假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1-04-12 16:41:00
這有刑責嗎?我google不到,能麻煩提供案例或關鍵字嗎?我查到的頂多是要自負變成真離婚的風險,或手續錯誤而離婚無效而已
作者: nivea0424 (妮維亞)   2021-04-12 18:04:00
最有名的應該就傅崐萁吧。花蓮地院99易358
作者: Meticulos (耿鬼最可愛了對吧?!)   2021-04-12 22:14:00
違反勞基法第43條的處罰是第79條第1項第3款,本案訴願爭執的應該就是有沒有違反第43條的給假基準。如果只是形式認定當然就是依據結婚次數給假,畢竟勞動部自己的給假基準如果沒有處理到誠信原則這塊本來就是形式認定。在這種特別的個案裡面引介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只是誠信原則的一個具體化規定,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罰法第8條的適用關係還比較遠。個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對於銀行有利不利均一律注意的義務+誠信原則就可以處理了。但重點應該是放在勞動部的給假基準有沒有要處理實質認定個案違反誠信的問題,還是無腦有婚就有假。以上= =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1-04-13 11:26:00
謝謝nivea0424大提供的資訊,學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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