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想問公務員法有關免職溯及生效日的問題,以下摘錄銓敘部的函釋:
1.銓敘部89.01.25.(89)銓二字第1845773號函
...免職,並自「判決確定之日」生效。
2.銓敘部96.12.18.部法二字第0962864756號函
...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
109地特廉政中有一題題目是:
甲警察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免職處分溯及
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合理?
我有疑問的是,依照96年的函釋,免職應該要溯及恐嚇取財罪發生的那一天起生效吧?感
覺這兩個函釋說明的溯及生效起始時間會不一樣耶?
我從文義來看,89年的函釋=溯及106年生效,96年的函釋=溯及104年生效。
但看各大補習班的解答,都是只提96年函釋,然後就直接以「溯及106年生效無違法」作
結(89年函釋的靈壓...)
請問哪裡理解有誤?
@想再額外問一題@
銓敘部1023682142號函(涉及102年任用法28條修正生效後之適用)提到因雙重國籍而免
職,其追還俸給依任用法28條第3項但書辦理,但該法但書只提到撤銷任用而沒提到免職
,所以這是「類推適用」的概念嗎?
以上,先謝過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