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議題(一)

作者: StevenWa (Steven Yen)   2021-07-11 00:36:13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議題-當事人合意之定性:實體或程序性契約?
#訴訟契約之定義
#訴訟契約得否另訴請求
#訴訟契約之目的
#訴訟契約之義務性質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關係
,係指金錢請求以外,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方屬之。又訴訟契約係指對
於一定之法律紛爭,當事人間就相關訴訟程序法上之行為或事項有所合意之契約,具有訴
訟經濟之目的,其因而負擔之義務不同於實體法上之義務,原則上不能另訴請求義務人履
行,否則將另闢訴訟,擴大紛爭,有違訴訟經濟。系爭和解約定限制再抗告人於踐行系爭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前,不得提起訴訟,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該約定即屬訴訟契約,兩
造因系爭和解約定所生之爭執,是否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原
審未遑細究,遽謂兩造間有可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存在,自有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538條第1項規定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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