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題的討論方向,提供一點想法。
所謂拍賣,指的是由拍賣人在公開出價的多數應買人中,選擇出價最高的人,與其訂立契
約的買賣。一般來說,要達到最高價,可以是漸次往上加或漸次往下減。在前者情形,出
賣人的拍賣表示通常應該解為是要約引誘,由應買人來出價才是要約。我國法對於拍賣的
規範,原則上採取這種模式。此由民法第393條規範:「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
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第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
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的規定可得而知。
不過,學者(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頁153,103年10月)同時也指出,如果是訂有底價
的情況,當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拍賣即因而成立,並無民法第394條的適用。因此,本
題理解上的差別,應該就在於對於「設定起標價」的解讀。得否將其解為可接受的底
價,會影響本件得否適用民法第394條規定,並進而決定契約是否成立。
如果認為起標價的設定並無任何意義,本題將與一般的漸次升高出價的拍賣情況,並無差
別。拍賣之表示僅只是要約引誘,應買的出價表示則是要約,拍賣人仍得視出價高低決定
是否為承諾。若認為太低,依民法第394條規定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此時,丙的
出價也會因為第395條規定,在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因為契約根本不成立,丙對
於乙的主張當然就無理由。
上述的想法自然有其道理,也有規範依據。不過,上述想法如果放在本題,將形成的有趣
現象是,因為契約根本未成立,所以丙無從主張契約上權利。這跟丙要對「誰」主張,並
沒有關係。但題目的意思卻像是要檢討對於「乙」的主張有無理由。也因此,解讀上才會把設定起標價解為是底價,然後將已
經高於該起標價的應買表示,解為是承諾。在拍賣提前結束時,契約即因出價最高而為成
立,進而得以檢討究竟契約成立在誰跟誰之間的問題。不過,這可能都是對於題目所問的
過多的臆測而已。完全有可能採取拍賣物已被撤回,契約根本未成立。丙當然無從對於乙
主張權利。
※ 引述《imymeyou (九品芝麻官)》之銘言:
: 題目: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乙在過農曆年時須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請求甲每天為乙餵魚而
: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 網站的帳號密碼。
: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 無理由?
: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