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A地所有權人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並交付予
丙。嗣後,甲無法清償對乙之債務,故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乙固然得依第877條第1項
之規定,就B屋併付拍賣無疑,惟乙是否得請求法院除去B屋之租賃關係?
個人想法是本案租賃物並非抵押物A地,而係抵押物A地上之B屋,與第866條第1項規定文
義不符,故乙不得請求除去B屋之租賃關係。
二、A地所有權人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後,乙在A地上興建B屋。嗣後,甲又將A地設定
抵押權予丙,丙於實行抵押權拍賣時,得否將B屋併付拍賣?
個人想法是A地設定抵押權時已存有地上權之登記,按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之優先性,丙
係取得「有地上權登記之A地抵押權」,故丙於實行抵押權拍賣時,不得除去乙之地上權
,且B屋係在設定抵押權之前即已興建,亦不符第877條之規定,故丙不得併付拍賣B屋。
請問各位上述解釋是否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