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 併付拍賣相關問題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1-08-15 12:03:20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一、A地所有權人甲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甲在A地上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並交付予
丙。嗣後,甲無法清償對乙之債務,故乙實行抵押權拍賣A地,乙固然得依第877條第1項
之規定,就B屋併付拍賣無疑,惟乙是否得請求法院除去B屋之租賃關係?
個人想法是本案租賃物並非抵押物A地,而係抵押物A地上之B屋,與第866條第1項規定文
義不符,故乙不得請求除去B屋之租賃關係。
二、A地所有權人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予乙後,乙在A地上興建B屋。嗣後,甲又將A地設定
抵押權予丙,丙於實行抵押權拍賣時,得否將B屋併付拍賣?
個人想法是A地設定抵押權時已存有地上權之登記,按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之優先性,丙
係取得「有地上權登記之A地抵押權」,故丙於實行抵押權拍賣時,不得除去乙之地上權
,且B屋係在設定抵押權之前即已興建,亦不符第877條之規定,故丙不得併付拍賣B屋。
請問各位上述解釋是否有問題?
作者: jimmy1996 (曉風殘月)   2021-08-15 12:47:00
我認為您的看法都對。民法之所以要設計「得除去抵押人對抵押物的用益物權或相類似的債權關係」係為保護抵押權人在取得抵押權時,對於抵押物的經濟價值的評估。倘抵押權人在抵押人設定時,即可預見並評估經濟價值時,則該風險應由抵押權人自行負擔,而非用益物權人或相類似關係的債權人負擔該不利益。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1-08-15 12:55:00
第一題可以877理由:設定後蓋的房子為獨立物 符合862條3項就算租給別人好了 還能用866條請求法院除去租賃(877條2項866條1,2項)第二題正確但是如果題目是寫「設定時」已有房屋不能跑877 轉思考876法定地上權還有一個點是使用借貸能否類推425條規定
作者: zx821027 (楷文杜蘭特)   2021-08-15 16:13:00
第一題依86 台抗588號判例,抵押標的物係該土地而非房屋,可以類推第866第二項除去租賃關係
作者: sam74785 (小甜甜吻仔魚)   2021-08-16 09:29:00
優文推。第一題贊同zx大,並補充拙見:殊難想像承租建物之承租人僅得使用建物,而不得使用其座落之土地進出建物(只能直升機進出嗎),故除有特別約定外,應認出租人有授與承租人使用土地進出之權限。從而,可能的解釋有二者。其一,該土地為租賃關係效力所及,依866一項處理;其二,縱嚴格解釋租賃關係,效力僅及於建物而不及於土地,然該土地亦有出租人授與承租人進出之權利,依866三項處理。第二題贊同lin大。
作者: seala   2021-08-16 13:14:00
ㄉ批陰影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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