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biitch (Ubitch)
2021-09-10 13:36:02民國94年身三地政考題
甲有已登記A地、未登記B屋及名家C畫 於民國77年7月7日遭乙無權占有迄今(94年)
試問: 乙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A、B、C之物所有權
老師解答只有:C。
因為B屋 依民法770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
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後面又補了一句: 『就算滿20年,也只能向登記機關請求為所有的請求權』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取得所有權阿 滿20年的話!??
取得向機關登記的請求權跟不待登記直接取得所有權有差別吧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9-10 14:44:00就如條文說的啊,動產取得所以權,不動產是取得可以登記的權利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9-10 15:10:00不知您說的是哪個雨凡,如果是時代力量的陳雨凡的話,那我不是喔哈哈哈哈
作者:
fallench (FallenCH)
2021-09-10 15:26:00選擇題沒辦法,僅取得登記請求權,不直接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1-09-10 16:58:00詳細說的話就是,如果不動產取得時效後,然後原權利人跑去登記(在無權占有 人還沒登記前),無權占有人縱使取得時效,也沒辦法叫原權利人塗銷這樣,動產沒這個問題是因為動產根本不需要登記,時效到了直接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不動產搞成這樣其實就是公示性要求而已啦
在時效取得之前是無從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的,時效取得後,得到的是能請求為登記的請求權,還須去登記機關請求登記,才能進而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