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
: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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