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19第一項所謂的處分,應該僅指法律上處分,第二項才有包含事實上處分。
問題是:設定動產質權應該是以轉移該動產占有為要件(民885),而轉移占有本身應該是屬於事實上處分吧?如果是,則按照819第二項應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設定動產質權?
不過我發現解題書上的答案跟我想的不一樣,不知我思考方式是哪裡有問題?
附上正好的民法選擇題(基礎)第251頁
http://i.imgur.com/5WUMsPs.jpg
謝謝各位!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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