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甲與友人乙謀議,要侵入丙家行搶。兩人依計劃,翻牆進入丙家庭院埋伏。丙開車返家
時,甲持槍上前喝阻,要丙下車,而乙在旁邊把風,丙見狀,踩油門加速衝撞甲。甲情急之
下自行朝擋風玻璃
射擊丙,丙頭部中彈,經送加護病房搶救,所幸生還。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構成殺人未遂或重傷罪的共同正犯
(B)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可依緊急避難阻卻殺人未遂罪責
(C)甲開槍出於情急,並沒有殺丙的意圖,因此不具殺人故意
(D)丙開車衝撞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依情形可減輕或阻卻罪責
A1: A
疑問:甲乙為強盜罪共同正犯,並依計畫埋伏,之後甲以凶器嚇阻丙,丙衝撞甲為正當防衛
(排除D),甲以槍攻擊,應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排除B),而且甲乙雖有持槍行
搶之犯意聯絡,但甲開槍已經超越預謀部分,如有殺人未遂或重傷罪不及於乙(答案A)
較疑惑的是C,在題目這樣敘述下甲的開槍算是有殺人意圖嗎?我以為甲開槍目的應該是為
了使丙停車,並不在意擊中何處,感覺自己好像概念上忽略掉什麼重要的東西...還是說甲
朝擋風玻璃開槍的行為默認為朝丙頭部開槍,所以已經是基於殺人之犯意?
還請各位賢德提點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