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上訴時對訴訟代理人與本人送達,上訴時間起算點的問題。
為什麼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法代起訴;刑事訴訟上是以送達本人時起訴?不同的點在哪?
民事訴訟上:
依據90年第7次決議見解,若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仍應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對本人送達不生效力。所以自送達於訴訟代理人時起算上訴期間。(103年民法43題)
刑事訴訟上:
依23 年上字第 4260 號判例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其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得獨立上訴之人,縱未受判決書之送達,而其上訴期限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107年司律刑法60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