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2-01-17 17:32:38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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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土地的占有。」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請問大家,謝謝。
作者: scropio1190 (Reogoea)   2022-01-17 18:11:00
民法758
作者: BlueANSI (藍色)   2022-01-17 18:28:00
不動產因登記生(物權)效力,返還不動產所生利益自應依767I中段塗銷登記並且返還該不動產(放棄占有)。此處利益應指不動產因登記而生之所有權而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1-17 19:05:00
移轉的土地不是買賣契約標的,並沒有讓與合意,所有權不因此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只取得登記利益,故所返還者為所有權的登記,而不是所有權本身。
作者: muaci (無)   2022-01-17 20:06:00
無因性目的是交易安全,這邊是買賣雙方關係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1-17 22:57:00
法律行為所需具備之生效要件眾多,包含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標的可能、妥當、適法等等,必須全部具備,法律行為方為有效。本案意思表示雖有瑕疵,惟不符撤銷要件,固然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予以撤銷,然法律行為並非即為有效。按契約行為必須當事人間意思合致方為有效,倘物權行為之標的彼此不一致,該物權行為仍為無效,故所有權不因此移轉。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7 23:33:00
https://i.imgur.com/hQ3jUAv.jpg其實我原本也跟Lin大認知的一樣,認為所有權並沒有移轉,不過陳聰富老師在他的民總是這樣寫的…我好亂
作者: eeagent (無法回頭之DATABASE)   2022-01-17 23:53:00
你可以有依據討,但不見的討的到
作者: ptk9811107 (阿財)   2022-01-18 08:44:00
樓上幹嘛噓@@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1-18 12:14:00
不動產轉移所有權需合意、書面、登記 本案欠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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