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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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土地的占有。」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請問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