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

作者: wcc0220 (^_^)   2022-01-19 18:35:37
大家好,最近唸書有一個點搞不太懂,那就是與罰的前/後行為、法條競合與牽連犯的問題。
用幾個例子說明我的疑惑:
1. 甲犯竊盜罪,後為脫免逮捕而施以強制力,使人無法抗拒。這時候竊盜罪與準強盜罪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那可以說竊盜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
2.甲擊破路邊某車之車窗,竊取車內財物。這時候毀損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還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3.甲偷走米酒後喝光光,此時僅成立竊盜罪,而侵占罪是與罰的後行為?
競合真的好難,先謝謝大家的解答了O(∩_∩)O
作者: charlietk3 (阿洛小花)   2022-01-19 18:37:00
偷米酒後喝光應該跟侵占無關吧?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9 18:46:00
我認為你應該是不太理解「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基本上不是你覺得有兩個行為,刑法上就評價兩個行為,例如,第二個例子,敲破窗戶偷東西,在刑法應該只會被評價成一個行為,故只可能是法條競合或是想像競合,而我認為應該是法條競合。我覺得你要先會區分案例裡面,加害人的行為到底是一個還是數個,一個的話就能只能是法條或是想像,數個行為才有與罰的前後行為跟數罪併罰的問題。大概是這樣~有錯請樓下補充!
作者: wcc0220 (^_^)   2022-01-19 18:48:00
樓上,我大致了解你說的從行為數去討論競合的判斷方法了,謝謝回答。
作者: sinksink ( ?)   2022-01-19 19:01:00
推樓上所言,競合論的起點與核心在行為數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9 19:02:00
簡單區分的話:一行為→一法益→法條競合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數行為→一法益→與罰前/後行為數行為→數法益→數罪併罰例子1,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法條競合例子2,同上例子3,非競合,構成要件不同。侵占罪要有合法占有權源。如果竊取花瓶,事後再打破,我覺得是數罪併罰,犯意個別。牽連犯新法廢除了,回歸行為數與法益數判斷,可能為想競,也可能為數罪併罰。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9 19:03:00
我更正一下第二個例子的想法,我覺得敲破窗戶跟偷東西應該是刑法上兩個行為,剛剛以為會是法的行為單數,但翻一下書好像不是,這樣的話我覺得應該是毀損跟竊盜數罪併罰。有錯請指正!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19 20:59:00
例子2,我的想法如下,如有有錯誤,還勞煩前輩指正為了不法所有他人財物,而從事竊取行為,從事數個行為,時空上若難以區分,為接續犯,是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若同屬一人所有,則為一法益的侵害,屬於法條競合的態樣。打破窗戶的行為、竊取財物的行為,透過接續犯的意義解釋為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法益數單一,為法條競合。故依刑法加重竊盜罪第1項2款論處。
作者: ntc039400 (md1728)   2022-01-19 21:10:00
NL的分類很簡單易懂。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19 23:22:00
回NL大,確實,如果以接續犯的概念來說,如果數行為無法強行分割,又侵害同一法益,為法條競合無誤,但我剛剛是在想,通常接續犯都是用在例如說:連續偷同一個人的東西,成立竊盜之接續犯,只論一個竊盜罪;又或是短時間內,一直吸食毒品,觸犯毒品危害……等同一種行為上,如果破壞窗戶跟竊盜一起做,我覺得是否無法強行分割此兩種行為尚有可議,結論是,我其實覺得兩個結論都可以,法條競合(認為行為無法強行分割)或是數罪併罰(認為行為可以算是數行為)可能可以在國考上寫出來?實務部分我是不太清楚,但就競合這塊其實實務也常常意見分歧,我覺得兩個答案都有成立的空間,競合結論不同好像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觀點?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2-01-20 08:32:00
我瞭解yu大的意思。不過破壞窗戶再偷東西;規定在321條加重竊盜的1項2款,實務目前認為毀損的罪質已結合於該條中,所以沒有數罪併罰的餘地。若個案是打破窗戶後,見到值錢物品另行起意,確實為數罪併罰的關係。所以同意您的觀點。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1-20 08:34:00
2.甲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時空上密切地以數個舉動,侵害數個非專屬之財產法益,應以一行為論,惟此行為侵害的法益間無包含關係(被毀的車與被偷的財物無法相互包含),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擇一重處斷。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22-01-20 08:58:00
不懂怎麼競合的話建議查判決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20 11:42:00
Lin大,車窗跟裡面的東西是同人所有,侵害的法益應該只有該人的財產法益吧(單個法益),應該不會是想像競合吧?
作者: VVinSaber (Z.S)   2022-01-20 12:03:00
先持有他人之物,意圖不法所有才會構成侵占
作者: LinBurro (Burro)   2022-01-20 13:16:00
財產法益個數應視監督權個數判斷,於此車輛跟車內財物同屬一人所有,固然係單一財產法益,但兩罪間無包含關係,仍屬想像競合。個人淺見。
作者: iamaceltics (The Truth)   2022-01-20 14:12:00
競合真的很複雜,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為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法條競合,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與罰前後行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數罪併罰,這些前面都有人說過了。但前提是你要先學會判定行為數,有自然意義下的一行為、自然行為單數、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等,都是要先理解的概念。再來是對於各種不同的競合,學說實務其實都會有不同的見解,挑自己喜歡的就好。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01-20 18:37:00
謝謝Lin大的講解,其實我本身也知道判斷法益是否同一只是一種比較粗糙的判斷方式,最重要仍然在是否可以充分評價上(亦即如您所說是否具有通常的做法包含關係),林山田老師亦支持此論點,謝謝您的講解,讓我對於競合有更深的體悟!
作者: iamaceltics (The Truth)   2022-01-20 21:43:00
作者: wcc0220 (^_^)   2022-01-20 22:11:00
謝謝各位的解答與討論,也謝謝樓上i 大提供另一個觀點思考競合。發現一個題目,可能存在數種解答,但相信討論和思考就會進步。祝福樓上各位大大考試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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