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
用。
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哪裡違憲?釋字371看了3次還是悟不出...
有請高手解惑,感恩!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