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釋字371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4 19:21:17
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
用。
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哪裡違憲?釋字371看了3次還是悟不出...
有請高手解惑,感恩!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作者: alice1967 (kimos)   2022-02-14 19:26:00
實質違憲審查權
作者: Gvant   2022-02-14 19:49:00
該號解釋理由書內「···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明確表示法官無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審查權限。且在該號釋字內創設「具體規範審查」,使各級(非僅終審法院)法院得針對法律聲請釋憲,因此,確立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為集中制。(但仍有反對見解,可以去看李念祖老師寫的文章,可以更了解雙方說法!)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2-02-14 22:51:00
因為憲法第80條說法官要依法(法律位階的法)審查=不能逕對法律拒絕適用而為審理但大審5條2項只說高院、最高院的法官可以聲請「無法適用地院法官也要聲請違憲審查的情形」所以違憲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4 23:20:00
感謝,不過為何違憲的第五條第二項可以一直用到去年底沒修訂?
作者: jack520 (make sense)   2022-02-15 08:56:00
因爲釋字371就取代了舊5條2項,而且公法學界向來是一片混亂,沒什麼領頭學者,難以取得共識,拖很久不修法也不意外,現在已經有憲法訴訟法,還是有學者覺得這個法定的很爛。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2-02-15 09:38:00
謝謝,我以為一律適用“2年後停止適用”這個通則,所以一定要修訂,可能有371可用,所以不適用該條,但不適用的法令好幾年不修訂也怪怪的(雖然現在有憲訴法)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2-02-18 22:46:00
更正一下自己推文是最高院跟行政法院(以前只有行政訴訟一級一審)可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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