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5401920 (s h p)
2022-03-03 14:03:00這個問題其實你把抗辯權發生主義跟請求權經抗辯後消滅的說法串起來就懂了,詳言之,我國民法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這是學說經過對於消滅時效章節體系解釋的結果,因此,消滅時效完成後,僅僅是發生抗辯權是對的;第二,權利的意義是為了保護特定利益而賦予的法律上之力,因此,所謂的「債權」這個權利,包含了得以有效受領給付利益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請求權(力)(但不限於請求力),而消滅時效產生的抗辯權正是對抗債權產生的請求權,依照實務見解,已經行使抗辯權以後請求權與抗辯權各自歸於消滅,這也就是所謂的請求權消滅,但是債權不消滅形成的理由。最後,債權還是存在、債權人仍得依有效的享受債務人的給付,不過此時債權人不能夠請求給付而已,學說上對此種債務將之命名為「自然債務」。相關的論述可以參考王澤鑑老師的債法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