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人生溫拿好
請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調職後失去主管加給,敘原職等職級,不服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行政訴訟。
在釋字785後,是否變成可以行政訴訟?
另外再問一個,法務部在釋字785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發出函示,該函示將很多原本視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為改視為行政處分,其中調職不同機關之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
我對調離原機關有疑問,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處分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處分嗎?
關鍵在於該機關是否為行政機關嗎?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謝謝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