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申訴再申訴後行政訴訟

作者: fuokcandy   2022-03-04 10:14:39
各位人生溫拿好
請問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調職後失去主管加給,敘原職等職級,不服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行政訴訟。
在釋字785後,是否變成可以行政訴訟?
另外再問一個,法務部在釋字785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發出函示,該函示將很多原本視為管理措施之行政行為改視為行政處分,其中調職不同機關之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
我對調離原機關有疑問,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警政署是行政處分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是行政處分嗎?
關鍵在於該機關是否為行政機關嗎?
手機排版傷眼,請見諒,謝謝各位不吝指教。
作者: WanLiao0724   2022-03-04 12:57:00
主管加給應是因為職務有的,不是本俸,沒有損害身分法益所以他只能提申訴再申訴,但若不服應該是可以再提行政訴訟調離原機關如果是同官等官階應該就只是管理措施(若有不對請鞭小力,還在學習行政法中)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22-03-04 13:38:00
樓上是對的。(成功用過785贏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跨機關就是行政處分,關鍵在是否是機關沒錯。
作者: bettybuy (什麼事都叫我分心)   2022-03-04 15:22:00
有兩種說法,一個是109銓敘部在釋字785後的新函釋,偏向再申訴後不該提行政訴訟,林清偏此說法;另一個說法是在J785後,再申訴後可提行訴,但只能提一般給付跟確認訴訟,因非行政處分不知道有沒有人有更精確的見解?求解~
作者: yauzhang01 (歐德耶諾)   2022-03-06 19:45:00
考上了就將行政法還給老師了,但攸關公務員自身權益部分,若因為單位內部規定而受侵害自可提起申訴再申訴,釋字785的考點在於再申訴後能否提出救濟,端視該項內部管理有無侵害公務員,對其自身權益產生影響,785是加班補休或換取現金自有侵害財產權,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另外調職令,跨區的當然算行政處分,自可提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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