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我看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的解法推論如下
1.訊問是由程序主導者來進行,因此審判中僅法院得訊問
2.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交互詰問之對象只包含證人、鑑定人,不包含被告
3.結論,被告非審判中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我想請問的是
審判中檢察官本來就有權利「詢問」被告
只是這題目先入為主的先說明檢察官是在「訊問」被告
而辯護人卻又自行將檢察官的問題解釋成「詰問」來抗辯
因此檢察官的問題變成不合法
這解法我覺得很奇怪
說到底,檢察官在問問題的時候
也不會特地說明自己到底是在「訊問」、「詢問」還是「詰問」
是題目自行解釋檢察官欲「訊問」,辯護人抗辯其為「詰問」
但檢察官其實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而且感覺老師好像也寫得不是很確定
結論只是模糊寫「被告於審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而不是明確的寫「辯護人抗辯有理由,檢察官詰問不合法,法院應制止此一問題。」
來下結論
難道不能解釋成
『檢察官依法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因此,辯護人抗辯檢察官「詰問」被告無理由』
這樣來解嗎?
因為照紀綱老師這個解法,檢察官不就都不能問被告問題了?
只要辯護人抗辯檢察官是在詰問被告,就能打槍拒絕檢察官問被告問題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