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一題刑訴

作者: sqe123456z (可愛就是正義)   2022-03-14 23:08:39
完整題目如下
「甲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犯罪,但審判中則矢口否認犯行,檢察官欲直接訊問甲為
何翻供,甲之辯護人抗辯稱甲係被告而非證人,依法不得對其詰問。試問甲之辯護人之抗
辯是否合法,依據何在?」
【98警特 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我看紀綱老師的解題書的解法推論如下
1.訊問是由程序主導者來進行,因此審判中僅法院得訊問
2.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交互詰問之對象只包含證人、鑑定人,不包含被告
3.結論,被告非審判中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我想請問的是
審判中檢察官本來就有權利「詢問」被告
只是這題目先入為主的先說明檢察官是在「訊問」被告
而辯護人卻又自行將檢察官的問題解釋成「詰問」來抗辯
因此檢察官的問題變成不合法
這解法我覺得很奇怪
說到底,檢察官在問問題的時候
也不會特地說明自己到底是在「訊問」、「詢問」還是「詰問」
是題目自行解釋檢察官欲「訊問」,辯護人抗辯其為「詰問」
但檢察官其實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而且感覺老師好像也寫得不是很確定
結論只是模糊寫「被告於審判中並非檢察官得以詰問之對象。」
而不是明確的寫「辯護人抗辯有理由,檢察官詰問不合法,法院應制止此一問題。」
來下結論
難道不能解釋成
『檢察官依法本來就有「詢問」被告的權利
因此,辯護人抗辯檢察官「詰問」被告無理由』
這樣來解嗎?
因為照紀綱老師這個解法,檢察官不就都不能問被告問題了?
只要辯護人抗辯檢察官是在詰問被告,就能打槍拒絕檢察官問被告問題了呀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3-15 00:26:00
這個問題好玄喔,我記得依淋浴熊的見解,詢問詰問訊問其實就是「直接發問」而主題和對象有區別的相同行為,純以此切入的話套用原po所說檢察官不會特地說明自己要幹嘛,反正形式上都叫直接發問,但法條既然有分且題目亦說明,或許純以法條形式操作才是這題要考的,畢竟非司律考題沒有法條,不少情形其實就是在考你熟不熟法條文字但我稍微查了一下,審判中詢問被告的好像只有審判欸?刑訴290條,所以會不會就是真的不管名稱為何,考的就是審判中到底誰可以像被告直接發問?*只有審判長可以問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3-15 01:43:00
這題看前兩行還以為要考傳聞法則XD 我自己是覺得這題在考檢察官可不可以在審判中訊問被告另外依我的理解「訊問」是檢察官用的 「詢問是司法警察用的 對象都一樣只是發問主體不同 我記得這有被學者譙過分這個超沒意義
作者: uyrmb47   2022-03-15 09:11:00
得聲請調查證據 得於調查證據時 本題沒說檢調查證據從題目來看 檢要說服法院被告前面自白較為可信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3-15 11:40:00
同意樓上,檢察官這種時候想問被告超怪,被告審判外自白只要符合自白法則就有證據能力,你直接說服法官前自白的證明力比較高不就好了?然後回原po,原來是在16X的位置,我直接翻去審判章難怪沒找到,感謝,覺得這題超級實務的另外針對樓上說的「時點」問題,我的想法是這應該沒問題,以德派見解來看,審判長詢問被告時就是廣義證據方法之一(五大),所以被告矢口否認如果就是在審判長詢問時,不正是調查證據時嗎?那作為當事人的檢察官詢問被告確實可以吧?
作者: uyrmb47   2022-03-15 18:48:00
我的想法是條文有聲請 所以應是從檢聲請調查證據再者檢的提問也不是對證據本身提問所以回到對證據能力有無或是證明力高低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3-15 19:38:00
那這樣檢察官因為不可能聲請法院詢問被告,因此根本不可能有檢察官跟被告發問的情形了,如果以上面那種方法解釋的話?一個非常彆扭的方法是:檢察官聲請調查偵訊筆錄,並以此作為證據調查時詢問被告的契機,但這樣就回到「你只能詢問不能訊問」,可辯護人是抗辯不能「詰問」的麻煩上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22-03-15 22:31:00
題目就刻意幫你限縮在「訊問」了,為什麼還要去想可以是詢問也可以是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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