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法牽連犯雖被刪除,但實務擴大認定同一行為(具行為局部同一性等等可能被論以想像競
合)
假設A侵入住居而恐嚇取財,已經被評價為想像競合,那侵入住居經起訴判決無罪,該判決
既判力不及於恐嚇取財部分的原因,是因為此種想像競合本質上屬數個犯罪,並不是傳統認
定的“同一行為“(67年第10次決議),前述是書上內容。
我疑惑的是,上面那個見解是從哪來的?為什麼不是直接從單一性去想?被起訴的顯在性事
實無罪,自然也就不會跟潛在性事實產生不可分。若恐嚇取財部分被起訴,法院還是要審理
。
那要是依照書上寫的那個見解,要是一部被起訴判有罪,判決既判力是及於還不及於他部呢
?
感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