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由當場異議之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此種訴訟如果有二個以上之股東一同起訴,性質上是一種:
(A)普通共同訴訟
(B)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以上皆非
請問這一題為什麼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題目沒有提到股東人數共有多少位不是嗎?
因為考題上的範圍是「2人以上」並沒有明確說有多少人,可能股東也只有2、3人,這種還是2人以上的範圍,那怎麼不能選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加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也會有可能沒有同勝同敗的情況,因為會發生其中的原告不符合程序的時候被駁回。
所以說為什麼會不能選固有必要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