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4-16 08:57:00
1.地治法就有說不能牴觸中央法規,具體可參李建良老師行政法基本十講中關於法律優位原則中的金字塔2.這要看題目,如果明確認定A當下對於殺誰都沒差,那其實有擇一故意,那麼瞄C殺掉成為殺人既遂,對B則有殺人預備甚至未遂,此處應無訴諸打擊錯誤之必要因為,著手到結果發生都在同一客體上,至於如果A真的只想殺一人,就只有殺人既遂一個
作者: sheepmeiii (羊羊) 2022-04-16 09:03:00
地方制度法30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至於自治規則與行政規則抵觸,地方制度法第30條並未提及「行政規則」,因此在法規範上,牴觸行政規則之自治規則不必然無效。 但若以中央法優於地方法的原則來看,自治規則位階仍在行政規則之下,因此無效。刑法部分: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且依題目是誤認,而非「手段」偏誤,因此並非打擊錯誤。B、C是否同時出現不影響判斷方法,主要要看A是誤認還是手段失誤才是重點。至於對B,我看陳介中老師書上的說明是:對原本欲侵害的B無庸討論預備犯,縱使殺人有罰預備也是一樣,既然在等價客體錯誤裡人別不重要,所以從法律上來看就是「A想殺人,後來也著手殺死一個人了」,都殺人既遂了,何須追究預備的責任?以上為個人淺見,有誤請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