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突然想到一個憲法的問題

作者: cj3x04gp6 (空)   2022-04-21 11:48:38
我作法續考題 突然想到
大法官釋字 裡面有說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一種
可是憲法並沒有明列隱私權 卻名列秘密通訊自由
所以我是覺得秘密通訊自由 應該是要在 憲法第22條
而不是單獨列在憲法第12條 因為這就代表隱私權其實有明列在憲法了
這樣才不會有所矛盾 自打嘴巴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作者: LeftCorner (僕は臭肥宅です。)   2022-04-21 12:03:00
隱私權的範圍不僅止於秘密通訊啊
作者: Jasonfm89 (Jason)   2022-04-21 12:06:00
秘密通訊自由只是隱私權的一種態樣隱私權可能還包括其他比如日記本 就要適用概括基本權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4-21 12:48:00
你是指釋字631的「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這句話嗎? 隱私權在603之後就被大法官說是概括基本權之一 如果以釋憲順序來說是沒有矛盾 而憲法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其實範圍很窄 黃朝義老師的說法是「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等事項 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自侵擾之權利」而薛智仁老師則是覺得這條是在講「訊息在傳遞過程中有可能被第三人中途攔截刺探的脆弱性」具體可以看一下106台非259 應該可以更瞭解我自己的理解是憲法有明定的秘密通訊自由是因為當時的時空背景國民政府要抓匪諜(?所以都會掛線監聽人民的電話 那時又沒有什麼網路電話可以打 所以要避免被監聽所以才會制定這條(所以我自己是覺得薛智仁老師的講法雖然是少數說但我覺得很有道理)而隨著時間的流逝 大家開始有了「隱私權」的概念 你一定有一些事情不像被人家知道或看到 所以會有一些防制措施(如把門關起來 用衣服遮住不想被別人看到的地方)但當時制憲者沒想到這間是所以才會被歸在第22條 當然這是我自己的腦補 所以不一定是正確的XD而兩者又有相似性(都不想被外人所知)所以才會說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希望這樣有幫助到你
作者: cj3x04gp6 (空)   2022-04-21 13:44:00
謝了 只是一時想到這個問題感謝了
作者: Kirihime (國足聖僧臭腳盲僧)   2022-04-21 14:13:00
借問,黃與薛的兩個講法,我覺得不矛盾阿,黃的說法是「保障方式」,薛的說法是「保障理由」,怎麼會有少數說問題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22-04-21 16:45:00
理解完全錯誤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2-04-22 10:10:00
黃等學者主要認為秘密通訊自由是在保障講話的人的意思表示 薛則是認為重點不在講話的內容而是通訊過程的脆弱性啊我打太快 上面我括號黃老師的地方是釋字631的內容大部分學者都覺得通訊(不管是通保法或是憲法上的通訊保障自由)都是在說「兩個以上之人之特定參與通訊者間的意思交換」
作者: terryisbest (Terry)   2022-04-24 14:54:00
當年國大制憲的時代背景,與當代大法官補充釋憲的立場不同,12條就像台南古蹟陳碑,22條就像是台北信義區101大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