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PM ( )》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個民法的問題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第三人假使善意取得,
: 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原物主仍有返還請求權。
: 那民法第948條、801條做抗辯關於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對照上面那段無權代
: 理,應該要怎麼解釋orz
無權代理,代理人是向相對人說「這是A的東西,我代理A來跟你做交易」
相對人本身必須去評估代理人有沒有代理權
如果相對人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那就可以用表見代理主張。
如果相對人沒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卻還和代理人交易,那風險應自負。
無權處分,處分人是用自己的名義來和相對人交易。
一般我們和持有該東西的人交易,通常都可以合理信賴持有人是所有人
所以在無權處分的情形,才會適用801+948
二者考慮的出發點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