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
D=1252
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刪除行政法院組織法現
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
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
(三)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
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然因考量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為避免「人民聲請解釋憲
法之權利遭限縮」之疑義,爰明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
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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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何聲請釋憲的對象(判例、決議)要限定在大法庭實施後三年內所作成的確定判決?
那實施之後超過三年所做成的判決所援用的判例或決議也有違憲疑義的話,不能聲請嗎?
請大家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