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
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
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B)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
(D)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答案為B
疑問:強灌酒類導致酒醉,為何沒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222條第3款的問題?
222條3款與225條之差別,是否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
麻煩各位先進抽空解惑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