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111年憲判字11號憲法判決對行政法考試超級重要,未來1-3年一定會出題。
千萬不要認為111年憲判字11號判決之後,大學對於任何不利「再申訴決定」
或「訴願決定」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觀念是錯誤的!!!
大家最關心的憲法判決又來了!這次的111年憲判字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
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可考性非常考。
因為它不僅攸關憲法大學自治,更是不僅改變了「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的定性,
也影響了「大學/教師之救濟方法」這個行政法常考的重點。所以這號判決絕對是未來一
到三年的行政法重要考點!!!這點就值得我熬夜做影片跟大家分享!
★影片連結(講義下載連結在影片中)
因為這號憲法判決對行政法考試真的超級重要,我盡量講的詳細,把內容拆成兩集。
●第一集YT連結: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第一集主要是111年憲判字11號內容的重點解析。包含:
(1) 背景知識 - 教師法之救濟流程
(2)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背景事實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之重點
(4) 理解111年憲判字第11號一定要知道的重要概念
●第二集YT連結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第二集則著重在111年憲判字11號對「公立大學與教師間法律關係」既有實務見解之影
響,以及未來考試怎麼考。包含:
(1) 變更公立大學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之定性
(2) 本判決後,公立大學所為之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大學/教師如何救濟?
(3) 行政法考試會怎麼考! 舊題新解!!
祝大家考試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