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最近在看黎律的書的時候看到這個表格有點疑問
在起訴部份事實「法院認為一罪」的部分
有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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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部分 | 未起訴部分
有罪 |有罪 ー>起訴效力及於未起訴部分
有罪 |無罪
無罪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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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疑問是,在第二、三種情形中,
因為沒有「有罪、有罪」關係,沒有辦法適用267及於未起訴之部分。
這樣的話:
1.法院就未起訴部分審理的有罪/無罪還有既判力嗎?
不會有違反268不告不理的問題嗎
2.如果沒有既判力,是不是就應該適用案件單一性之既判力擴張及於未經起訴部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