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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個最新民總法務部函令,涉及的爭點是「未成年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是否係屬『依其
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 https://reurl.cc/deWn56
這個函令認為要個案判斷(等於沒有結論),但函令中的相關例子值得參考,考試也可能考
。整理如下:
(1)司法實務個案中,有認為「未成年人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始生效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參照)
(2)又針對貸款契約成立生效後,於「貸款額度內實際申請動用之情形」,有認為係屬依
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允許其動用(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參照)。
(3)現行銀行與借款人間之就學貸款契約,其規範事項除借款額度、利息及還 款期限等外
,尚包括債權保全條款、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同意銀行及 相關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
人資料、訴訟管轄法院之合意等,未成年學生之生活經驗是否足夠及其知識是否已充分發
達而得以就上開事項獨立為意思表示,宜就具體個案情形及契約內容依職權審酌認定。
→這部分的論述,如果民總實例題考到相關內容,是很不錯的答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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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考試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