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種類之債/特定之債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3 23:42:34
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2-04 00:27:00
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作者: marshmallowH (珊)   2023-02-04 02:07:00
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像是我去直營店買一支appale pencil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給我的筆滅失了蘋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給我就好
作者: Shilinchild (我讀國小我好棒)   2023-02-04 12:13:00
連這種都有問題喔?應該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爭點有需要大驚小怪?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2:25:00
我不懂特定後不就債務已給付完成了,還會有滅失給付不能之情況嗎?
作者: zhonghui (桀驁的野心家)   2023-02-04 14:38:00
因為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已完結一般種類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經特定之後才有可能給付不能ex:債務人將物品送達債權人家時債權人不在 物品於債務人回程途中滅失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5:03:00
可是該物品雖然運送後特定了,但物品因債權人不在家,此時實際上不就又變種類之債,雖然滅失,但還是可以給付不是嗎?
作者: hello5566h (hello5566h)   2023-02-04 16:14:00
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送途中就特定。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
作者: vendor (這是我用生命畫的魂)   2023-02-04 17:27:00
我的理解是,東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該物就已經特定了,員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們會另外放不會混回倉庫中變成種類之債,已經送到過別人家門口的東西,你是下一個顧客也不會想要了吧
作者: esienhour (Benson)   2023-02-04 19:37:00
如果沒被拆過我沒差
作者: woocream (台中小旋風)   2023-02-04 20:18:00
照你的想法最後會變成風險都是賣方承擔
作者: jack12872 (炎煉凡爾斯)   2023-02-16 21:47:00
8幾年的司法官特考題目,甲跟乙購買某花瓶(種類物)約定運送至甲家,清償期屆至,乙的受雇人屏運送至甲家,甲不在,丙就把花瓶送回乙處,途中因輕過失發生車禍導致花瓶滅失,甲是否有給付價金義務?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甲有為對待給付的義務乙有沒有給付另一個花瓶的義務?沒有,因債權人受領遲延的狀況,債務人僅對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負責,而原本是種類物的花瓶因為提出給付而特定,特定物之債不可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即免除給付義務,如果花瓶沒特定,因為種類之債沒有給付不能的問題,會變成乙有再給付新花瓶的義務甲有給付價金義務,因為甲已經依照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應該是乙已經提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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