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後續追蹤
節錄案情
https://reurl.cc/rLdnO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訴字第1178號
狗安訴訟代理人 粘春南(訓練中心主任)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原告受詐欺、脅迫而為自願放棄受訓資格的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有效撤回自願放棄受
訓資格的意思表示,被告據此作成原處分應予撤銷:
⒈輔助參加人於109年2月3日上午派員至原告家中家訪,說明訓練內容。過程中原告詢
問移地受訓的時間及地點,並告以有服用與情緒相關的藥物。輔助參加人於2月3日下午致
電原告,暗示原告不要報到,報到後將受歧視,並告知報到後須至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精
神鑑測,不合格將被汰除訓練。原告仍如期報到,並於109年3月3日至三軍總醫院北投分
院(下稱三總北投分院)進行精神鑑測複檢。
⒉訓練中心賀為華副主任(下稱賀上校)於109年3月5日上午11時許約談原告。賀上校
向原告出示精神鑑測報告,結論顯示原告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賀上校表示:精神鑑測結果如函送被告,除導致原告退訓外,行政程序中經手的機關也會
知道原告有精神鑑測不合格致不堪勝任職務的紀錄,對原告日後在其他公務機關任職有不
利的影響,且原告須持續受訓至被告核定退訓,但如果是簽辦自願離訓,鑑測結果只會留
在訓練中心,不會送出,且原告可以較快離營等等。約談結束後,原告與父、母、姊、女
友及指導老師等人說明狀況並尋求建議,他們都建議原告不要簽署自願離訓的文書,看是
否能另尋他法以保留受訓資格,但原告已心生畏懼,自由意志受到拘束。原告與親友通話
期間,賀上校至少4次查看原告是否聯繫完畢,並追問原告是否作出決定,且表示若此時
不作出決定,他沒有選擇,只能將原告的精神鑑測結果函送被告辦理退訓等等。依賀上校
告知的有限資訊及催促原告必須馬上作出決定,原告當下誤以為已無轉圜餘地,若不簽署
自願離訓的同意文書,將招致未來職涯發展的不利,在無足夠時間尋求相關諮詢,且人身
自由受限的情況下,原告只能片面相信賀上校提供的訊息,於當日下午辦理自願離訓程序
。
⒊原告辦理自願離訓時,有接受簡短的訪談並錄音、錄影。第1次訪談錄影結束後,訓
練中心人員要求重新錄影,原告就被動配合,因已事先知悉提問內容,對答較為流利。原
告因誤信賀上校說法,於是在錄影時謊稱是因生涯規劃有變動,才自願離訓,並謊稱原告
家屬皆尊重原告的決定等等,而沒有提及精神鑑測結果及遭賀上校逼迫等情。
⒋原告離開訓練中心後,查找相關資訊,確認三總北投分院出具的精神鑑測虛假不實,
原告不可能因該鑑測報告就遭被告核定退訓或影響原告在其他公部門任職的機會。原告是
在不自由的情境下,受賀上校的不正確資訊誤導,以及賀上校的催促、逼迫,甚至刻意就
精神鑑測報告的效力對原告積極施以詐術,使原告心生畏懼及錯誤,原告始為自願離訓的
意思表示。因此,原告向立法委員鄭運鵬辦公室陳情,表示希望回訓練中心受訓,撤回自
願離訓的意思表示。經由該辦公室安排於109年3月12日下午與輔助參加人協商。
⒌於協商前,賀上校於109年3月11日打電話給原告,賀上校表示:有接到立法委員關切
原告離班狀況,原告的請假時數至該日晚間7時30分即滿96小時,即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下稱108年國安人員訓練計畫)
規定的請假時數上限,如於該時間前回營可繼續訓練,但精神鑑測不合格的報告須依程序
送給被告等等。原告在電話中明確表達回訓意願,已撤回原告自願離訓的意思表示。賀上
校則表示無論原告是於當日回訓或日後以何方式回訓,皆會將精神鑑測結果送被告核定。
由此可知原告受脅迫的狀況並未改變,更證實原告是於3月5日受賀上校以不合理的精神鑑
測報告逼迫,始為自願離訓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