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其刑。
請問“致其辨識行為違法”該當何解?何謂“辨識行為”?又“辨識行為”如何違法?
真的是有看沒有懂...
祝各位今年都能金榜題名!
作者:
leon131417 (挖肛尬é»TT欸)
2023-05-31 18:50:00第一項 本身就有問題 第二項做的時候出現問題第一項的前後段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5-31 21:07:00"辨識行為"違法(X) 辨識"行為違法"(O)
白話來說,一個是根本就不知道違法是何物;另一個則是這個行為有沒有違法啊,好像是但又好像不是這樣內,不管啦~我就做!結果違法了,法官如果覺得符合精障或智缺而讓行為人的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就可以減輕其刑,如果覺得這個人不符前述情形,就跟正常人一樣判~如有說得不對之處,敬請指正。
作者:
kilof (KiLoF)
2023-05-31 22:15:00原因自由行為啦 故意讓自己陷入前項的狀態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3-05-31 23:32:00主要是斷句問題 跟三樓說的一樣 白話就是「行為當下你自己不知道這個行為是違法的」(第一項)和「你判斷這個行為是違法的能力已經不夠了」
作者:
aabdc (水女)
2023-06-01 02:18:00識別能力的意思
解讀錯誤而已 應該解讀成「對於行為違法,辨識能力顯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