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monwhk (Damon)
2024-01-30 23:53:46※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 重身分犯?
: 感謝解惑!
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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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
第一層是審查構成要件,殺人罪不用審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須以持有關係之人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層
再去討論第二層因身分而加重減輕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樣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