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4-02-08 11:19:01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
關於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因為有可能新事實的發生而造成法律關係的變化。
所以既判力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基準時)以後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這可理解。
但為何上面引述的這段表示基準時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斷範圍呢?
有些困惑...請教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