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預告修正 病事喪假各有增減
2024/04/11 07:16
考試院近日會同行政院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考試院近日會同行政院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公務人員未具年假3日資格
者,每年應給休假3日;同時增訂扣薪事假前應先請畢所有休假,扣薪事假每年累計不得
超過45日。此外,幼兒照顧假每年准給7日,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給3日。
在喪假方面,因父母、配偶死亡者原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
假10日;祖父母、配偶繼父母死亡,給喪假5日。鑑於國人殯葬觀念改變,修正草案規定
,因祖父母、父母、繼父母、配偶、配偶父母、配偶繼父母、子女死亡者,一律統一給喪
假10日。
因育有未滿6歲之子女須親自照顧者,得請「幼兒照顧假」,草案規定,每年准給7日;養
育2名以上未滿6歲之子女者,每增加1名子女,每年另增給3日。而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申
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者,視為每日請1小時事假,且其時數不併入事假計算。於每週
減少總時數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彈性運用。
例如某甲育有1名2歲子女,可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若某週一至週五 均應上班,
則某甲經機關長官核准後,選擇於週一減少工作時間5小時,週二至週五回歸正常工作時
間;抑或選擇於週二減少工作時間2小時,週三減少工作時間3小時,週一、週四及週五回
歸正常工作時間等。
病假期滿後經長官核准延長之病假逕稱「延長病假」,與每年准給的28日病假區隔。
延長病假之給假期限,原本是從第一次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2年內不得超過1年。
修正草案則取消第一次請假首日起算,而以請假至某日,往前推算2年內合併計算達365日
之一年,為延長病假期滿,更具彈性。
至於「因公傷病」給予公假,修正草案規定,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或公差期間、辦公或公
差往返途中,罹患或猝發疾病、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
度,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但於辦公或公差往返途中因公務員
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公務員具軍職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且入伍前退伍後任公務人員而年資銜接者,視為年資
不中斷而十足核給休假日數,換句話說,在銜接時不再以回職後,實際任職月數比例計算
給假,而是給當年全部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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