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小弟有想到一個問題就是:第的19條裡的「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
得予撤銷」跟「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這兩個各自
的去申請撤銷的人是誰呢?(「內政部知有與~~~」這個會不會是內政部自己主動發現撤銷
,還是有其他人去跟內政部通報要撤銷呢?? )
以上 希望了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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