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轉任司法官 考試院修正指定24種主要法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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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轉任法官或檢察官,考試院院會今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
法等24科目。(考試院提供)
2024/08/01 13:42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為使已具有資格之學者轉任法官和檢察官,考試院院會今(1)
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法等24科目,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及「營業秘密法」2科目等,以符合用人機關的實際需求,並自明(114)年1月1日施
行。
考試院說明,修正主要是使應具備的「主要法律科目」講授課程或專門著作,能與新修正的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規範一致。
考試院說明,法官法第5條及第87條明定,法官及檢察官應具備的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
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或著有主要法律科目專門著作之規定;
而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除了該法所定憲法等11科目外,尚包括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
律科目者,考試院原本參照101年訂定發布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
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應考資格表)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指定公司法等22科
目為主要法律科目。
考試院表示,由於該辦法之應考資格表主要法律科目已於今年5月16日修正發布,增列「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營業秘密法」2科目,並將「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
、「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考試院因此
依法官法指定之主要法律科目,也隨同參照修正,以符合用人機關實際需求,並與該辦法修
正之施行日期一致。
考試院表示,新修正指定之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票據法、保險法、
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財稅法、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
勞動社會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4科目,有志申
請轉任法官、檢察官之學者可留意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