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
請問以柯文哲的情況...
所謂二十四小時內的起算點是從何時開始計算?
是從當庭逮捕開始嗎? 還是從檢察官訊問開始?
那麼之前廉政署訊問的時間就不算了嗎?
那麼從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利益來看,是否當初就不應該配合一同前往廉政署?
而應該堅持在家等拘票,這樣就可以讓檢方提早羈押聲請,再看法院決定,
被告就可以少耗掉前面那一段時間,也迫使檢方可以提早向法院提出羈押聲請。
如果從被告訊問的整體時間來看的話,一開始若不配合到場,可能可以更省時吧。
請問這樣解讀法條對嗎? 請教大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