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判414觀點(從裁判書系統第354行以下):公告現值認為是法規命令,理由是有平均地權條例授權並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程150)。對是否成為一般處分則認為應先視其是否為行政處分,並且以法律效果判斷行政處分及法規命令的差異:「是否已有具體規制作用」。法規命令因內容明確,法律涵攝可輕易形成具體規制作用時,是否可視為行政處分?以權利救濟之即時必要即認其行政處分,也就是必須客觀上有事證顯示「權利保護之即時性」,才能例外承認屬於行政處分之必要。判決中並敘明96判1926即屬於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