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二條第三項有規定:「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
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
許可。」只有說「申請人住在國外,要怎麼申請喪失國籍跟申請撤銷國籍喪失,並沒有說
請人住在住在國外,要怎麼申請歸化國籍跟回復國籍」。小弟覺得應該是國籍法的第三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跟第十五條都有說:「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國籍法施行
細則有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做定義「住在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的外僑居留
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所以「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就是:申請的當下(現在)住在我國領域內,且持有
有效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表示說:人在申請地當下(現在)一定要在國內,不可能出現人在國外要麼申請歸化的情況
可是,國籍法的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跟第七條的歸化都沒有提到說要「現於中華民國領
域內有住所」,且國籍法施行細則的第二條第三項也只有說申請人住在國外,要怎麼申請
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 喪失 小弟不清楚說國籍歸化是不是一定要「人在國內」才可以
申請歸化??
請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謝!!